厦门特建投海湾投资有限公司

上官豆花、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3476号 原告:上官豆花,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内林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474492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特房海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83号特房***财富中心B座12层A、B、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79048G。 法定代表人:康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官海龙,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官豆花与被告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特房海湾投资有限公司、上官海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官豆花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