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0565号
原告:***,男,1998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三亚市崖州区。
被告: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0633G,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顶水荫四横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2024年10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