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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易方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4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易方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易方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5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易方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易方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厦门易方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厦门易方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