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5民初2103号
原告厦门易方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张德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9979069.8元;2.判令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厦仲裁字20l70l62号裁决书期间的债务罚息317833.37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l7年12月8日起暂计至2018年6月8日,实际计至还款之日);3.判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外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本院作出(2018)闽0205民初21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对***的起诉。现该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非本案当事人,本案无涉台因素,不属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集中管辖的涉台案件,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原告向厦门市辖区内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住所地为厦门市湖里区,故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叶炎乾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