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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厦门易方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辖终114号
上诉人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易方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5民初2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审法院不能以和本案案由没有关联性的不适格的被告***来确定本案的管辖权。本案应由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即厦门友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系台湾地区居民,本案属于本院统一指定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涉台案件,故原审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以不适格的被告***确认本案的管辖权错误,根据厦门易方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其系主张***作为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未组织相关清算程序,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尽责任,请求***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至于***是否本案适格被告,属案件实体审理范畴,在案件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龙辉)
法官助理(***)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