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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211民初252号
原告张海燕与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联公司”)、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张海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雄飞、被告东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华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张海燕承包讼争工程没有相应的资质,故张海燕与开联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应属无效,结合上述合同以及张海燕与开联公司签订的《结算书》,足以认定张海燕系讼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讼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联公司并与张海燕签署《结算书》确认尚欠工程款的金额,且讼争工程的质保期已经届满,故张海燕现要求开联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997522.96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合同无效,张海燕主张的利息于法无据,不应支持。关于张海燕要求东区公司在欠付开联公司工程款的数额范围内对开联公司的欠款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东区公司尚有2907866元工程款未付给开联公司,张海燕要求东区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东区公司以开联公司未开具发票以及财政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进行抗辩,缺乏依据,不应支持。被告开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开庭审理,现已查明事实,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18日,以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为发包人、以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四份《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设计、制作与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东区公司将集美新城诚毅图书馆、嘉庚艺术中心、诚毅书城、诚毅科技馆铝合金门窗工程、玻璃幕墙设计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开联公司。上述合同并约定如下: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地点:厦门市集美新城。工程内容:集美新城诚毅图书馆、嘉庚艺术中心、诚毅书城、诚毅科技馆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设计、制作、试验检测、安装、验收、质量保修,详见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资金来源:财政。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工程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幕墙的设计、制作、供货、试验检测、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及质量保修服务的所有内容。合同工期:120日历天。开工日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开始采购、制作。进场安装时间:具体根据发包人的通知。竣工日期:应配合总包单位的总进度计划,在接到发包人的进场安装通知后,应按进场安装通知书的规定时间进场安装,并按总包单位的总进度计划的节点时间要求完成安装工作。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本项目质量标准为市优良工程,本工程的质量不得影响总包单位的质量评定。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价等于中标价):诚毅图书馆454.632015万元人民币,嘉庚艺术中心353.727171万元人民币,诚毅书城793.450330万元人民币,诚毅科技馆225.732054万元人民币。四、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及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3.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附件、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书或预测书。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六、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铝合金门窗的设计、制造、供货,以及安装、检测检验、竣工验收并在质量保修期内和服务保证期内承担铝合金门窗及幕墙的制作及安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七、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八、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9月18日,合同订立地点:厦门市东区开发公司,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采用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颁布的最新施工合同范本。本部分略去)。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23.4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结算需经市集美区财政审核中心审定,以集美区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为准。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生效且收到承包人的履约保函(合同价款总额的15%)和预付款保函(合同价款总额的15%)及预付款申请单,经确认且财政资金到发包人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合同价款总额的15%)。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合同签订后七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同金额15%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移交证书签署后30日为止)。2)甲方发出供货通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预付款同等金额的预付款支付保函七天后,甲方预付合同金额的15%,作为工程预付款。预付款保函有效期至本工程所需的第一批材料及配件采购并运抵加工厂收好,且经发包人和监理方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止。3)乙方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工程量完成进度,甲方及监理单位审核后按工程实际完成量的90%付给乙方进度款。当工程款(含预付款)累计支付已达到合同价的50%后,甲方每月按该月工程实际完成量的50%扣回预付款,直到扣完为止。当工程款累计支付达到合同价的90%时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后付至项目总结算金额的95%。以上每笔款项均在财政资金到甲方账户后的十天内支付给乙方。4)本工程的保修金额为工程结算价的5%,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期(两年)满后保修金的无息返还,具体按本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3.7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后报送集美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集美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不允许分包。47.3.5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或任何部分分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其违法转包或分包部分的工程款的10%的违约金。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定日期起计算:1.质量保修期限在工程取得厦门市建设局核定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同时承包人将竣工档案、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的次日起算(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1.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且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2.自第二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满二年时,发包人应将预留的保修金余额无息返还承包人。3.发包人在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保修期限满后将预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前,承发包人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后发包人才将保修金返还。上述四份合同并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2年10月20日,以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甲方、以张海燕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甲方已经与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就集美新城公建群铝合金门窗工程、玻璃幕墙工程签订总包合同,甲方与乙方现就该工程的劳务分包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集美新城公建群(诚毅科技馆、诚毅图书馆、诚毅书城、嘉庚艺术中心)铝合金门窗工程、玻璃幕墙设计制作安装工程。工程地点:厦门市集美区。二、承包方式。乙方为工程提供劳务和工程所需辅材。三、劳务报酬。1.金额:大写:人民币5300000元,小写:伍佰叁拾万元。前述价款为暂定价款,最终价款以实际结算为准。具体综合单价详见附件报价单。2.甲方按照乙方每月申报并经甲方核实的工作量拨付劳务费。三、工作期限。开始工作日期:2012年10月18日,结束工作日期:2013年5月26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218天,前述期限为暂定期限,实际开始工作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时支付劳务费。2.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具体的开工日期。3.向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4.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6.随时为乙方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7.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方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8.甲方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2.乙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3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4.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5.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七、其他。1.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013年9月,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蓝海旺铝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集美新城诚毅科技馆、集美新城诚毅书城、集美新城嘉庚艺术中心、集美新城诚毅图书馆等四个项目补充协议书》,约定:“甲方: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丙方:厦门市蓝海旺铝材有限公司。鉴于:甲乙双方于2012年9月18日就集美新城诚毅科技馆、集美新城诚毅书城、集美新城嘉庚艺术中心、集美新城诚毅图书馆等四个项目分别签订了四份《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设计、制作与安装工程合同》(下简称主合同1、2、3、4,甲方合同号分别为‘厦东区合字【2012】459号、460号、461号、462号’),分别约定了集美新城诚毅科技馆、集美新城诚毅书城、集美新城嘉庚艺术中心、集美新城诚毅图书馆等四个项目的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设计、制作与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甲方均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现因乙方原因,导致其银行账户无法正常使用,故乙方委托丙方代为处理接受甲方工程款之相关事宜,就此事,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一致补充协议:一、甲方同意将应支付予乙方的剩余工程款支付予丙方(户名:厦门市蓝海旺铝材有限公司,开户行:兴业银行厦门分行莲花支行,账号:12×××10),乙方应在甲方向丙方支付每笔工程款前向甲方开具等额的税务发票(每个项目应分开开具,最后一次发票应含5%质保金)。二、甲方履行了第一点所述之付款义务后,即视为甲方履行了应对乙方的付款义务,且至此,甲方已经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乙方不得再就该工程款项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向甲方主张支付;三、甲乙双方之间因上述《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设计、制作与安装工程合同》除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外,其产生的其他权利义务不变,乙方应按照主合同1、2、3、4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其余事项仍按主合同1、2、3、4的约定执行。四、本补充协议一式二十份,甲方持十二份,乙、丙方各持四份,自三方法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集美新城诚毅科技馆工程于2015年1月30日竣工,集美新城诚毅书城工程于2014年8月15日竣工,集美新城诚毅图书馆工程于2017年10月20日竣工,嘉庚艺术中心幕墙分部工程于2014年12月16日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会议纪要。庭审中,张海燕、东区公司共同确认,讼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8年3月15日,开联公司与张海燕签订一份《结算书》,载明:“甲方: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张海燕。乙方承包的集美新城公建群(诚毅科技馆、诚毅图书馆、诚毅书城、嘉庚艺术中心)铝合金门窗工程、玻璃幕墙设计制作安装劳务分包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经结算,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劳务报酬总额为5147522.96元人民币。已付2150000元人民币,结算后应付2997522.96元人民币。该费用不含因台风受损产生的包工包料维修费用,台风受损产生的具体费用另行结算。甲方: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张海燕,结算日期:2018.3.15。”2018年8月6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书》([2018]厦财结审1951号),载明:“项目名称:集美新城诚毅科技馆——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工程,项目:金额(元),审核后结审数:2365091.00。”2018年9月2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书》([2018]厦财结审2338号),载明:“项目名称:集美新城嘉庚艺术中心——外装修外墙门窗及玻璃幕墙,项目:金额(元),审核后结审数:3709033.00。”2018年12月24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书》([2018]厦财结审4056号),载明:“项目名称:集美新城诚毅图书馆——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工程,项目:金额(元),审核后结审数:4546320.00。”2018年12月24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书》([2018]厦财结审4055号),载明:“项目名称:集美新城诚毅书城——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工程,项目:金额(元),审核后结审数:8107545.00。”上述财政审核金额共计18727989元。 另查明,张海燕承包讼争工程没有相应的资质。2019年5月24日,张海燕向本院出具一份《说明》,载明:“原告张海燕与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所主张的2907866元包含了质保金在内,特此说明。”2019年6月3日,张海燕向本院出具一份《说明》,载明:“原告张海燕与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的2997522.96元包含了质保金257376.15元在内,特此说明。”截止庭审结束时止,厦门市土地发展中心(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厦门市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已经向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拨付的工程款共计16949156元。庭审中,本院依法询问东区公司与开联公司的四份合同是否已经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东区公司陈述:“还有2907866元未付,但是该工程的劳务报酬部分是多少,我方无法确认。”对此张海燕陈述:“对2907866元未付我方无异议,但该工程的劳务报酬原告是明确的,该未付的部分都是劳务报酬。”
一、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海燕支付工程款2997522.96元; 二、被告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907866元范围内对原告张海燕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780元,由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德坤 人民陪审员  林国伟 人民陪审员  陈婷婷
代书 记员  陈 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