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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易方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令
(2019)闽02民辖53号
原告厦门易方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东区开发有限公司、张德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即第一审法院对民事案件有管辖权,不因其后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发生变化而将案件移送给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变化而在理论上拥有管辖权的法院,从而增加当事人的讼累,违背公正与效率原则。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