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建筑公司

姚某与淳化县建筑公司,陕西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page{margin-right:2.6cm;margin-top:1.5cm;margin-bottom:1.75cm} P{margin-bottom:0.21cm;direction:ltr;color:#000000;text-align:justify;widows:0;orphans:0} P.western{font-family:”Calibri”,sans-serif;font-size:10pt;so-language:en-US} P.cjk{font-family:”宋体”,”SimSun”;font-size:10pt;so-language:zh-CN} P.ctl{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font-size:11pt;so-language:ar-SA} -->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裁定书 (2019)陕0482民初833号 原告:姚某,男。 被告:淳化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1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该公司职工许某。 被告:陕西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927。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淳化县建筑公司、陕西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提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员***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