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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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402执4524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1月1日作出(2022)陕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84590元。二、被告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用40000元。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被告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22600元,余款22600元在执行中扣除。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5日作出(2024)陕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2)陕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66104元及利息(以76610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5200元(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22600元),鉴定费40000元,由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289元,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9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121.31元,由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05.63元,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15.68元。
本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咸阳天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66104元,2019年8月29日至2025年9月12日利息202663元,2024年8月8日至2025年9月12日迟延履行金53761元,诉讼费15973.32元,执行费12785元,合计1051286.32元。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名下1051286.32元(含执行费1278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终结(2024)陕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25)陕0402执4524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