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92民初296号
原告:重庆索奇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景苑路8号附24号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3LDE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津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雯兰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食品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附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1489229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索奇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雯兰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索奇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索奇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