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825执23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连冠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6877327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青锋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商贸中心4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57712646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青锋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825执2327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