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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825民初831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启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连城县。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23002.72元;2.请求判决某某公司依法为***办理失业救济金;3.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21年4月进入某某公司工作,2022年l2月一2023年1月计12个月平均工资为5750.68元/月。2023年2月18日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无故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条件才能辞退员工并应依法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职工作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被告却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无视法律,单方擅自违法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又未对原告作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2倍经济赔偿金。原告因此向连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连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判决。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擅自违法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辩称:一、***自2023年2月18日至2月26日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职9天,按某某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视为原告自动离职。***与某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订立《劳动合同书》,任湿法芯材车间操作工。在该《劳动合同书》上***明确并书写“超过三天(含三天)未经书面请假,视为自动离职”字样。2023年2月18日早班,根据车间当日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在芯材4#线称板岗位,***以不想去4#线为由拒绝工作安排,于8:30左右离岗后未再回车间。自2月18日始,***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形下均未出勤。2月23日上午,***回到某某公司处找车间助理拿《辞职申请报告》和《离职办理单》,***到人资部提交离职材料时,因填写不规范被人事专员退回上述材料,要求***回去车间找车间助理重拿单子填写,但***并未回去找车间助理,而是在未办清离职手续的情形下直接离开公司。某某公司人事专员发现***没有重新办理《辞职申请报告》后,某某公司人事专员打电话联系***但无法联系上。2月23日至26日,***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形下又一直未出勤。根据某某公司的《员工手册》第三章人事制度第3.3.2节“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请假未经批准私自休假者;各种假期愈期不归,又无续假手续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者;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缺勤;未办完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的,视为旷工。”和第3.3.3节条款“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将按自动离职相关程序办理。”的规定,***自2023年2月18口至2月26日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职9天,按某某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视为***自动离职。二、***严重违反某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某某公司对***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进行社保减员,符合法律规定。某某公司不存在单方擅自违法解除与***劳动关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在入职时知悉“超过三天(含三天)未经书面请假,视为自动离职”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且承诺理解并遵守《员工手册》。***自2023年2月18日至2月26日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职9天,己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某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对***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进行社保减员,符合法律规定。三、某某公司对***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进行社保减员,***主张某某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23002.72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四、***系自动离职,***主张某某公司为其办理失业救济金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己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案中,劳动关系是因***自动离职而终止,***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故其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21年4月26日入职某某公司,任湿法芯材车间操作工,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某公司为***办理社会保险,在双方于2021年4月26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在签名处备注“超过三天(含三天)未经书面请假,视为自动离职”。某某公司有制定《赛特员工手册》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21年4月26日***入职某某公司时某某公司人资部有组织***参加包括《赛特员工手册》在内的相关培训,***在《员工手册》承诺书中签名。《赛特员工手册》第三章人事制度第3.3.2节规定:“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请假未经批准私自休假者;各种假期逾期不归,又无续假手续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者;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的缺勤;未办完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的,视为旷工。”,第3.3.3节规定:“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将按自动离职相关程序办理”。2023年2月18日8时30日***上班后,车间主任根据工作安排要求***从2#生产线调整到同一车间的4#生产线工作,***未按要求调整工作岗位,遂离开某某公司。2023年4月23日***持辞职申请报告及离职办理单到某某公司人资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因其中的签名并非***本人签署,公司人资部门要求***重新填写,后***又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直接离开公司,***未办理任何手续连续9天旷工,2023年2月27日某某公司人资部门根据《赛特员工手册》对***作自动离职处理,并办理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不服某某公司按自动离职处理,向连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3002.72元,连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另查明,***在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月平均工资为5750.68元。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仲裁裁决书、银行存款明细,某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2份、《赛特员工手册》、职工代表大会照片、会议记录、个人培训资料卡、承诺书、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社保减员记录,某某公司申请的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词,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某某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赔偿金问题。2023年2月18日湿法芯材车间根据车间生产的需要将***调整到4#生产线工作,但***未按车间管理人员的安排到4#生产线工作即自行离开工作岗位,此后也未履行任何手续未回车间上班,截止2023年2月26日***连续旷工9天,某某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第三章人事制度3.3.2节、3.33节规定,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办理***的社保减员手续,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属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某某公司是否应当为***办理失业保险金问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己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的规定,某某公司是因为***自动离职而解除与***的劳动关系,中断就业系***本人的意愿,因此***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其要求某某公司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