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25执恢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工业园区二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6877327H。
法定代表人:汪坤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力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通江花苑35幢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9CDW5L。
法定代表人:伍林功,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825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7305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案件监督卡、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D8××**号、苏DSXXX***号车辆进行过户、转让,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转让。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委托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截至2022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受偿42464元。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治雄
审判员 陈桥水
审判员 黄小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