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冠达(福建)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与夏某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403民初291号 原告:某某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现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原告某某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某某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不服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均已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闽0403民初17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