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陕西某某公司与城固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22执2293号 陕西某某公司、城固某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固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722民初15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0997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城固某某公司发出了执行案件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将执行案款209975元主动缴纳到本院执行专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05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用。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22执229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12月23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