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23民初639号
原告:洋县大创沥青稳定土拌合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白云宾馆20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07127470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汉中天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洋州镇西环路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69112476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县宏福商贸有限公司朱鹮大酒店负责人。
原告洋县大创沥青稳定土拌合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天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3月6日向原告洋县大创沥青稳定土拌合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七天内交纳案件诉讼费。期限到后,原告仍未交费。
本院认为,原告洋县大创沥青稳定土拌合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