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1003民催23号
申请人:泉州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11543135R。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州台商投资区**园镇锦峰村。
法定代表人:黄碧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剑军,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泉州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0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3月16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泉州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的由出票人浙江戴卡宏鑫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办理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2月28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9400元,收款人为泉州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3100005124424071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泉州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泉州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鑫鹏
审 判 员 苗 青
代理审判员 毛优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肖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