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723民初2096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农民,系被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以双方已经在另案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承担并依法决定免收。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