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

汉中市丰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24民初2064号 原告:汉中市丰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丰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汉中市丰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为由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丰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中市丰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汉中市板桥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为378元,由原告汉中市丰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