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恢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锦程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东湖工业园区**厂房**员工宿舍楼。
法定代表人:赵国苗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新峰辉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空港工业集中区(湖南片段)。
法定代表人:陈秀辉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秀辉,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锦程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新峰辉针织有限公司、陈秀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锦程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依据(2016)闽0122民初3895号之二民事调解书、(2017)闽0122执142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先后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连江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秀辉名下有闽A5××××汽车一辆,已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8)闽0122执恢793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但未实际扣押到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一时难以执行到位。另外,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新峰辉针织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已按相关法律规定向受理法院申报债权,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香隆
审判员 郑易星
审判员 王成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