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锦程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东湖工业园区1#厂房2#员工宿舍楼。
法定代表人:赵国苗,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乐顺星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下沙村道富厝45号。
法定代表人:陈顺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锦程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乐顺星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闽0122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50001.4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我院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调查情况表示认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何 晖
审判员 :陈乐光
审判员 :林善达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