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申35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法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801常州科教城创研港1号楼A1901。
法定代表人:陈亚芬,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军,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民,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锦程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东湖工业园区1#厂房2#员工宿舍楼。
法定代表人:赵国苗,该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法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锦程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终5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法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恩强
代理审判员 黄 曦
代理审判员 李秀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日
书 记 员 林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