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1002民催88号
申请人:福建锦程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东湖工业区1#厂房2#员工宿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052325042R。
法定代表人:赵国苗,执行董事。
申请人福建锦程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9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3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600051/21177228、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17年6月28日、到期日期2017年12月28日、出票人笨笨家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织彩科技有限公司、付款人浙商银行台州分行会计核算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锦程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谭 阳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王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