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27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性,1969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北街。
法定代表人:乔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申请执行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案,本院(2025)陕0727民特4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告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侯某某支付劳务费11728元,2025年1月28日前支付3518.4元,剩余8209.6元于2025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于2025年8月13日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727执3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