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优品优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朱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财保15号 申请人:陕西优品优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舒家营鸿运仓储中心东区1号—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6YX2W1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略阳县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22279803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优品优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优品优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8462.42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为158462.42元的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优品优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8462.4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