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2财保2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市久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创智产业园创新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80MA6YWQ90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22279803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市久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人民币1756076.28元为限,查封、冻结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本院审查后,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了(2024)陕0702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人民币1756076.28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下列银行账户资金: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州信用社(账号:2706********)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或经济收入。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市久久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且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市久久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市久久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1756076.28元为限,解除本院(2024)陕0702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州信用社(账号:2706********)和名下其他银行账户、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