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2民初785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4日,四川省射洪县人,住射洪县,工程劳务承包人员。
委托代理人:***,四川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石马路南侧、梁中路东侧时代嘉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59393917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222798038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汉中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就案涉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4元,减半收取17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