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汉中易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7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住所地汉中市略阳县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22279803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易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蜀汉大都会D××号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30565081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与汉中易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汉中仲裁委员会汉仲裁字(2018)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汉中易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396000元。二、被申请人汉中易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以未付工程款39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从2017年3月1日起到2017年9月30日止,共计人民币47520元。仲裁费17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不再退还,被申请人将应承担的仲裁费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汉中易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首次立案执行,案号(2019)陕07执10号,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因汉中易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4月7日本院恢复执行,案号(2020)陕07执恢23号,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2021年7月5日,案件再次恢复执行,案号(2021)陕07执恢98号,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案件终结执行。 2024年5月11日,因被执行人汉中易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仍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作出(2024)陕07执异33号执行裁定,裁定“变更陕西秦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2019)陕07执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96000元及利息47520元,共计44352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的仲裁费17000元;(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算);(4)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552.8元。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税务、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赴南郑区行政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赴被执行人经营地南郑区大河坎镇蜀汉大都会进行了走访调查。经查,蜀汉大都会D××号楼××层门面中无被执行人公司,被执行人公司已停止经营且无人管理。 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公司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濮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