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8622号
原告: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蟠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胡和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燕,该公司法务。
被告:福州英迪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敖江工业园区上山村**厂房**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黄锦红。
原告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英迪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江阴米拉克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大隆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洪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