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终5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知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22号之3第六层C**。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厦门市上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白云大道9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厦门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通村西头社东角。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厦门知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厦门市上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厦门市***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8)闽0182民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知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知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 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