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翔(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

某某(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福州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监8号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福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力宝天马广场第**1205、1206,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茶亭国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原告**(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6)闽0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黄 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