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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州欧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八一七中路与群众路交叉处君临盛世茶亭地块八商业综合楼**18办公。 法定代表人: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州欧航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的出资金额未予查明,对其应承担责任的范围未予明确,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本案所依据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已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并中止该判决的执行,本案系因该案执行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为避免讼累,在发回重审期间可一并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