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再93号
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福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号力***广场第十二层1205、12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6)闽0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闽01民监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以其反诉请求可在本诉审理中予以解决,没有必要提起反诉为由,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公司撤回其一审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关于本案本诉部分以及原一审中关于**公司反诉请求的相关判项,本院另行作出民事判决予以处理。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406390.5元,减半收取计203195.25元,由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薇
书 记 员 段 薇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