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03民初706号
原告:榆林市广联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民生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榆林市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北民生矿山机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榆林市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榆林市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因榆林市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减半收取1690元,由榆林市广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