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泛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8民初1001号 原告:河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199号蓝湾家园1-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泛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彭美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河北***贸易有限公司与泛科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由原告河北***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