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8民初1001号
原告:河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199号蓝湾家园1-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泛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彭美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河北***贸易有限公司与泛科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由原告河北***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