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上虞市欣盛物资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虞商初字第1558号 原告上虞市欣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区曹娥街道狮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西郭塘南诸家湾后畈。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被告浙江金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马家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欣盛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虞市欣盛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双保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衢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5元,依法减半收取2872.50元,财产保全费2002元,合计4874.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