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982民初1240号
原告: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桐城街道**门口工业小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8533683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致高玻璃工,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裕民大道**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00077147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原告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致高玻璃工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