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

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升镇致高玻璃工艺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982民初1240号 原告: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桐城街道**门口工业小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8533683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升镇致高玻璃工,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裕民大道**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00077147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原告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升镇致高玻璃工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