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2民初3473号
原告: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桐城街道三门口工业小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8533683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私春,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县,现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6月4日,**向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购买BN3020型号的玻璃车刻机(刻花机)即全自动电脑刻花机设备1套,单价350000元,重量6吨,确定收货地点为重庆市北碚区捷铃玻璃经营部,并交付定金5000元。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为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的133010100100151006账户,后收款账户变更为***的622909133106943410账户。该账户于2016年6月23日、同年8月19日、22日共收到货款199999元。2016年8月20日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与承运方***签订《货物运输委托协议书》,委托***将该货物运送到重庆市北碚区家具厂内的捷铃玻璃厂,交与**。2016年8月23日,**收到货物,并在《货物运输委托协议书》和客户签收单上签字。但**尚有145000元货款未支付。请求判令**偿还货款14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起异议认为,买卖合同未约定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在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因此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本案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与**未对履行地进行约定,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履行偿还货款义务,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福建省**市为合同履行地,即福建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为**住所地法院对案件也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有管辖权的福建省**市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主张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董虹
书记员**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