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982执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三门口工业小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8533683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所有银行账户存款8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二)(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七)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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