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

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982民初2192号 原告: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桐城街道三门口工业小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8533683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重庆市**区。 被告:**,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重庆市**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能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 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能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和二被告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偿还货款14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与百能公司有生意上的往来关系。**在2016年5月底向百能公司提出购买“百能公司”制造的玻璃车刻机(刻花机)的要求,买卖双方于2015年6月4日交付定金5000元,谈妥买卖玻璃车刻机(刻花机)的型号为BN3020的玻璃车刻机(刻花机)即全自动电脑刻花机设备1套,单价350000元。重量为6吨。**确定收货地点为重庆市**区捷铃玻璃经营部后,百能公司向**指示收款的开户银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户名为: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账号为1330********。后来,因业务需要实际收款的银行卡号是兴业银行***的个人账号×××10,分别于2015年8月22日收到50000元,于2016年8月19日收到三笔货款合计144999元(50000+45000+49999元)。2016年8月20日,百能公司与承运方**均签订《货物运输委托协议书》一份,百能公司委托承运方**均将“百能公司”BN3020的玻璃车刻机(刻花机)设备1台6吨重的货物运送到重庆市**区××厂内的重庆捷铃玻璃厂,交与被告。2016年8月23日,**均运送货物到达时,**在“百能公司”作为委托方由**均作为承运方的《货物运输委托协议书》落款底下签名捺指印,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437X,以证明货物已经安全送到。收到供货并检查核实后,**在“百能公司”客户签收单上签名捺指印,并注明其身份证号码×××437X。以证明其于2016年8月23日收到“百能公司”BN3020的玻璃车刻机(刻花机)设备1台,金额350000元。售货方“百能公司”供货相关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购买方**前期尚能依约部分还款,但后来就没有严格按约定偿还剩余货款,仅于2018年6月23日支付货款5000元,至今尚欠货款145000元未还。经查,被告**和**于2002年2月22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二被告欠款不还,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为了维护百能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以达诉求。 **、**辩称,1.**、**与百能公司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以口头协商此玻璃车刻机为二手设备按处理价格200,000元确定,5000元为运输款。双方是现金交易,款到发货。由于资金紧缺,支付货款和交付货物的时间较久;2.百能公司诉欠款145,000元并不成立,**、**是先向百能公司付款,当百能公司收到货款205,000元,才将机器设备运送给**,由**对运到的设备签字;3.百能公司第一次于2019年11月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请求驳回百能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和认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向百能公司购买玻璃车刻机后,在百能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委托案外人**均运输交货前,分别于2015年6月4日支付定金5000元,同年8月22日支付货款5000元,2016年8月19日支付货款三笔合计144,999元(其中50,000元、45,000元、49,999元各一笔)。百能公司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2018年6月10日向**催讨货款,**于2018年6月23日转账5000元给百能公司的指定收款人***。百能公司在交货后两年内有向**主***,百能公司最后一次主***的时间为2018年6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百能公司在2019年11月4日向**主***诉至法院,后于2020年4月22日申请追加**妻子**为共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百能公司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百能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4月23日裁定准予撤诉。百能公司撤诉后又于2021年8月16日诉至本院,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因此,百能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二、关于“百能公司与**之间的买卖合同货款交易标的额是多少”问题 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百能公司认为案涉买卖合同交易标的额为350,000元,已收到**货款205,000元,尚欠145,000元。而**认为双方口头协商交易的玻璃车刻机为二手设备,口头约定先付款,后送货,按处理价格200,000元交易,再付的5000元为运输费,**已经付清全部货款。经审查,百能公司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在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后,因**的厂房未落实,要求百能公司将已生产完备的玻璃车刻机先发给其他客户,由**另行通知百能公司安排生产,并非是二手设备交易。**还要求按335,000元开具发票。结合百能公司提供的《货物运输委托协议书》、《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客户签收单》以及百能公司同期分别于2015年10月20日、2016年5月28日、2017年3月6日销售给客户青岛市首胜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俊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销售合同》和《客户签收单》,显示商品名称为玻璃车刻机(刻花机),型号BN3020的单价为350,000元,型号BN2620的单价为345,000元,整套机台,运输价格约定:设备落地后目的单位需要签字**,承运方需把签字后的货物协议书寄回委托方收到后打款给承运方(运输价格分别为3800元、3800元和3500元)。能够印证本案双方之间的玻璃车刻机的价款为350,000元。百能公司还提供《兴业银行网上转账受理单》,该受理单的转账用途显示为:设备运往重庆****运费,转账金额6500元,收款户名为前述的受托人**均,能够证明运费系百能公司支付,并非**支付,货款350,000元扣除**支付的205,000元,尚欠145,000元。 三、关于“**案涉的结欠货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在庭审中自认《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客户签收单》上的**身份证号码、拇指印均是妻子**签收。虽然该笔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但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配偶**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举证、质证及以上评析、确认,对本案的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5年6月4日,百能公司与**经洽谈达成购买玻璃车刻机(刻花机)的口头协议,由百能公司生产型号为BN3020的玻璃车刻机,借款350,000元,10多天交付。**当日支付定金5000元,同年8月22日支付货款50,000元。由于**厂房未落实及货款资金原因,双方达成延期交货约定。2016年8月19日,百能公司收到**货款145,000元后,于同年8月20日委托承运方案外人**均将BN3020玻璃车刻机运送到**指定地点重庆市**区,由**均出具与百能公司代表***签订的《货物运输委托协议书》及《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客户签收单》(附注有承运价6500元,商品明细及价款350000元),**妻子**在两份材料上签署**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落款时间2016.8.23。百能公司收到两份材料后,于2016年8月26日支付给**均6500元。此后,百能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多次催讨,**于2018年6月23日转账给百能公司指定收款人***。余款145000元经催讨未果,百能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诉至本院。2020年4月22日,百能公司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同年4月23日裁定准予撤诉。百能公司又于2021年8月16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与**于2002年2月22日登记结婚。百能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注册登记,营业期限为2011年11月16日至2026年11月15日。经营范围:玻璃加工机械设备、数控机械设备及配件生产、销售等。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百能公司与**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于百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在客户签收单上的签字确认,能够证明具有购买玻璃车刻机及支付货款350000元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百能公司经催讨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偿还货款,系属违约,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百能公司有权要求**偿还结欠货款,并赔偿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百能公司超出此保护范围的部分损失请求,不予支持。该笔债务虽系**以个人名义实施的交易行为,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系基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为配偶应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百能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货款145,000元,并赔偿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本金1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付); 二、驳回原告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