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982执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三门口工业小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8533683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闽0982执7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所有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渝A5××**、渝B1××**、渝B9××**号小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进务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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