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

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982执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三门口工业小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8533683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百能数控设备(福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闽0982执7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所有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渝A5××**、渝B1××**、渝B9××**号小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进务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