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8)冀0522民督4号
申请人:河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河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河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被申请人***先后分13次租赁公司模板、钢管等,共计欠租赁费17660元,2016年1月24日被申请人***支付租赁费2000元,剩余款项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只偿还15000元即可,但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一直没有给付。现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租赁款1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河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款15000元。
申请费5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