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04民初3105号
原告:盖洛特(福州)数据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王兴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勇波,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盖洛特(福州)数据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盖洛特(福州)数据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盖洛特(福州)数据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计440.5元,由原告盖洛特(福州)数据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文
人民陪审员 吴国钧
人民陪审员 吴建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黄灵庄
书记员雷发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