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4244号
原告:盖洛特(福州)数据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宏杨新城1#楼8层办公B、办公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173032875。
法定代表人:王兴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勇波,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隆教乡白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91751635J。
法定代表人:王元元。
原告盖洛特(福州)数据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维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盖洛特(福州)数据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9元,减半收取计674.5元,由原告盖洛特(福州)数据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聪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