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5027号
原告:江苏帝牌阀密封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民营工业园区**路**。
法定代表人:路鸿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东,建湖县庆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琪航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芦沟镇工业园区建新路**
法定代表人:崔文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帝牌阀密封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琪航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帝牌阀密封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帝牌阀密封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帝牌阀密封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盐城市琪航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7元,减半收取3193.5元,由原告江苏帝牌阀密封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曹 聪
书 记 员 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