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22民初1623号
原告杭州摩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882974272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凯喜雅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马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晓倩,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自行和解;接收调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反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宇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MA48YQ8L09
住所地:大悟县芳畈镇赵河村
法定代表人赵四化。
本院受理了原告杭州摩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宇数码测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摩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摩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乔 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俊华
书 记 员 张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