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3民初4755号之一
原告:杭州摩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凯喜雅大厦8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倩,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峨山路。
法定代表人:郑美惠。
原告杭州摩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建平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杭州摩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摩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摩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962元,减半收取2981元,由原告杭州摩科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建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万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