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921执1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县南洲兴隆建筑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南县。
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县南洲兴隆建筑设备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