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921执1293号
申请执行人:南县南洲兴隆建筑设备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南县。
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县南洲兴隆建筑设备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115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11550元至南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