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9民终1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第三人:沅江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金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及原审第三人沅江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23)湘0981民初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代本院向湖南金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湖南金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向本院提出缓交案件诉讼费用申请,经审查其申请不符合缓交条件,本院作出《不同意诉讼费缓交通知》并同时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106918元,逾期未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湖南金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金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